2013-06-07 15:14:28 山东公务员考试人事网 ○加微信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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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用人制度改革,探索人事管理新机制,突破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局限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属地政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校新聘用的不列入事业编制的流动岗位人员,不包括按劳动用工(劳务协议用工)管理的人员。
在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之间只建立岗位雇用关系,不发生人事隶属关系。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原则:按需设岗,依法聘用,聘期管理,合理流动。
第四条 按非事业编制管理的实施对象: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专门设岗招聘的非事业编人员;
(二)经学校批准安置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
(三)经学校研究需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负责非事业编制用工的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用人部门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报人事处汇总,经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后,统一组织招聘。
第六条 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用工部门及非事业编制人员共同签订聘用合同。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首个聘期约定试用期。用工部门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或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合同期满用工部门不再续聘的、或岗位撤并的,学校可解除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雇用关系。
第七条 用工部门及非事业编人员一方要求变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报学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续签合同,须报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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