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7 15:14:28 山东公务员考试人事网 ○加微信领资料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第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晋升等,原则上由人事档案托管单位按原渠道办理。若符合学校相应岗位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请由学校代评任职资格。通过学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学校为其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标准由学校单独制定。
第十条 各用工部门(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除外)经学校批准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每月3日前根据考勤情况报送非事业编人员月薪。人事处核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及属地规定为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托山大威海学术交流中心企业户缴纳五险一金 (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学校从其月薪中代扣。
第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工部门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需要约定。
第四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组,成员由工会代表、学校代表、劳动者代表等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用工部门与劳动者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争议调解程序办理。
第五章 人事关系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关系不进入学校,人事档案由个人委托办理托管。
第十六条 学校不负责解决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威海市户口。凡符合威海市城镇户口申报条件的,学校可以协助申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聘用合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奖惩记录等,并报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需要开具与工作相关的证明文件等,由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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